关于第20849779号“死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2765号
申请人:黑龙江大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9779号“死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29205号“SKB(Sidekick B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一定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之“死党”与引证商标之显著识别部分之“Sidekick Bike”(可译为“死党自行车”)含义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于反冲式雪橇和运载工具用轮毂等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苑雪梅
贾玉竹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