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之第11461101号“欧柏莱”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1461101号“欧柏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上海宝杰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链”等商品上。2016年10月20日,该商标被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欧珀莱”商标系由其独创的中文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化妆品”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易误导公众并淡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申请人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包括“真功夫”、“万科”、“欧莱雅”、“阿里斯顿ARISTON”、“左丹妮”、资生堂”等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欧珀莱”化妆品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申请人通过杂志、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对引证商标及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建立了较高知名度,故可以认定第632834号“欧珀莱”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争议商标“欧柏莱”与引证商标“欧珀莱”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化妆品”均为时尚消费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真功夫”、“万科”、“新科”、“欧莱雅”、“阿里斯顿ARISTON”、“左丹妮”、资生堂”在内的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被申请人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营利的目的。该类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已建立较高知名度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利用已建立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易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在对高知名度商标进行保护的范围,应与其知名程度相适应,一方面要给予知名商标较高水平的保护,以制止他人恶意借助知名商标声誉打擦边球、傍名牌,尤其对于知名度较高、独创性较强、使用在日常消费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为普通大众的已注册商标,对其保护的范围应相对适度放宽。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滥用,随意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实践中,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均属于本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即属于构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