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件之一,“金典”不正当竞争案。
“金典”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慧能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6724771号“金典”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乳酸菌饮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金典”商标近似的“经典”标识,且同时使用了与原告“金典”牛奶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上使用的“经典”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金典”不构成近似,但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原告产品包装相似,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近年来,此类案件不断增多,本案的审理及时制止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类似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