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享有“蒙娜丽莎”系列注册商标权。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1类卫浴装置商品上享有第1558842“蒙娜丽莎 Mona Lisa”注册商标权。
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认为广州蒙娜丽莎公司明知广东蒙娜丽莎集团“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恶意将“蒙娜丽莎”登记为字号,同时,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贝佳斯洁具公司还将“蒙娜丽莎”“Mona Lisa”、蒙娜丽莎头像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一审认定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广州蒙娜丽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驳回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相对性,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与其驰名程度和显著性相适应的跨类保护,不能绝对排他地禁止他人的正当、合理使用。在处理在先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充分考量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尊重既有法律秩序与市场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