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商标风波未平 市场又掀美国魔爪与中国怪兽商标之争

   2018-09-21 每日解码jishu30
核心提示:功能饮料是中国饮料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个品类,这个品类的发展起源于1995年一个叫红牛的品牌,红牛至今在中国市场发展了23年,是目


功能饮料是中国饮料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个品类,这个品类的发展起源于1995年一个叫红牛的品牌,红牛至今在中国市场发展了23年,是目前在中国功能饮料市场的龙头品牌,2016年红牛在中国市场的销售额超过230亿元。但在2017年初传出红牛关于商标使用授权的诉讼纠纷,这场商标风波在行业内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各种消息一直持续发酵,但该诉讼事件至今仍然没有最终结果。

美国魔爪伸向中国怪兽


在刚刚踏入2018年,中国饮品市场又掀起商标大战。这场商标大战的主角分别是美国魔爪和中国怪兽。魔爪商标的持有人是美国怪物能量公司,怪兽商标的持有人是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事件的起因始于2014年8月26日,美国怪物能量公司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简称撤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对怪兽商标撤销申请。随后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怪兽商标的生产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使用证据。商标局经过一审和二审,于2016年1月21日做出了商评字(2016)第7254号决定,对怪兽商标在32类无酒精饮料类别维持注册,驳回了美国怪物能量公司的申请。

随后美国怪物能量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以一审原告身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被告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和一审第三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美国怪物能量公司向怪兽商标提“撤三”是何目的?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查询显示,怪物能量公司(当时还叫汉森饮料公司,直到2012年才在美国改名为怪物能量公司)的MONSTER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是2002年4月18日,MONSTER英文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时间是2005年10月27日。MONSTER产品以中文“魔爪”为商标于2016年10月1日在中国市场上市销售,产品由其公司股东之一的可口可乐公司代工生产和销售。而之前MONSTER产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时使用的中文商标名称为“猛事特”。美国怪物能量公司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猛事特”,“魔爪”‘鬼爪’,怪物等大量的中文商标。


而怪兽中文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是2001年12月26日,商标持有人是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从工商登记信息看,显然是一家中国本土的公司。从怪兽商标的申请日期和持有人信息显示,“怪兽”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品牌。


事实上,“怪兽”这个词在中国儿童和青少年人群里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这个知名度来源于1966年日本的科幻系列电视剧《奥特曼》,这部电视剧描写的是英雄奥特曼打败怪兽的故事。《奥特曼》从1993年开始首次在中国的各大电视台播出,各种版本和续集一直延续至今播放了25年,深受儿童和青少年观众的喜爱。怪兽形象对80年代后出生的年轻人记忆影响巨大,电视剧中的经典情节“奥特曼打怪兽”深入人心。因此“怪兽”作为商标从本义和自有的知名度上都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就象当年马云将公司命名为阿里巴巴一样,因为当时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的故事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


从中国商标网信息查询中发现美国怪物能量公司于2015年12月15号提交了怪兽32类商标注册申请,而这个时间正好是其发起的对怪兽商标撤三一审期间,这就意味着如果“撤三”成功,那么美国怪物能量公司的这个怪兽商标注册申请将获得通过。至此,美国怪物能量公司对怪兽商标撤三申请的动机和目的已经是非常清楚的。


怪兽商标在“撤三”期间内使用了吗?


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怪兽饮料自2014年上市销售至今已有4年的时间,目前在家乐福、乐购超市、全家便利店、十足便利店等终端都有销售,零售价格约7元一罐。从怪兽饮料的罐体包装上的正面和侧面都能清楚的看到“怪兽’的品牌名称。从新闻媒体上看到该公司在怪兽品牌的推广上以年轻个性为核心,并常年持续赞助中国本土赛车手和年轻歌手。

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美国怪物能量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撤三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7254号关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针对美国怪物能量公司就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做出决定。一审判决书中认定了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带有闪电标志的“怪兽”标识在维生素饮料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可以视为在“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饮料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但没有认定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使用了注册的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理由是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带闪电的“怪兽”字体改变了其显著特征,与注册商标的“怪兽”字体不一样。


根据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不服一审判决,国家商评委和曼斯特公司均已提起上诉


《快消品》获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已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个看似简单的撤三诉讼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个跨国公司与中国本土公司的商标争夺大战,似乎已经偏离了撤三立法的本意。不过一审判决对于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怪兽商标的使用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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