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江法院对“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认定其并未构成对“说曹操”商标的侵权。“说曹操”商标属于浙江曹一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曹一操公司),在2015年2月申请注册第9、35、42、43类中。
▲“说曹操”商标
去年12月1号,曹一操公司将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优行公司)告上了滨江法院,称其未经许可擅自开发上线了一款打车软件“曹操专车”。要求“曹操专车”停止使用“曹操”商标,并承担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1540元等。
曹一操公司“打车APP是我们持有的‘说曹操’商标注册在第9类中(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它侵害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
▲曹操专车LOGO
“曹操专车”APP属于优行公司,由吉利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曹操专车是吉利集团战略投资的互联网+新能源出行服务平台,致力于成为“互联网+出行”领域,首个建立新能源汽车出行服务标准的专车品牌。从2015年11月上线公测以来发展到现在已经在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
优行公司辩称,“使用历史人物‘曹操’作为公司品牌,是因为现在的专车市场一如东汉末年的三国之势。同时,曹操字孟德,小名吉利,与投资方吉利集团字号不谋而合,故最终中文品牌名确定为‘曹操专车’。”
▲曹操专车
滨江法院审理认为,商标如何识别的是商品来源还是服务来源,应结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从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角度予以认定。
虽然“曹操专车”是APP,但指向的是专车预约服务来源,所以区分为服务来源,并且使用该APP的群体,是司机和乘客。而“说曹操”指向是软件商品,属于商品来源。其使用的目的、服务方式以及服务群体和“曹操专车”不相同,不会使公众对这两个商标存在着混淆。
▲“曹操专车”在第39类中
而且在商标图样上,“说曹操”为纯文字,“曹操专车”为图形文字组合,二者整体结构不相似。在商标含义上,“曹操专车”指向专车服务,“说曹操”会被理解为对历史人物曹操及其经历的评述,所以二者文字含义也不相似。
杭州滨江区法院对“曹操专车”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认为“曹操专车”不构成对“说曹操”的商标侵权,驳回曹一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