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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诉讼主体资格审查
一般来说无论代理的是被告方还是原告方,首先我们要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是商标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利害关系人,那么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是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其次商标的许可方式又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必须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方可提起诉讼。对于转让商标,则必须待商标转让公告后,新的商标权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这些问题都要一一审查。
第二招、商标的权利审查
主体资格审查结束以后,应第一时间确认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存在续展、变更,还应该审查商标的续展、变更证明,同时还应注意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或服务类别。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可以参考《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第三招、商标侵权判定
一般来说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从三个要素进行判断,一是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二是是否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三是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对于是否是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可以参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或服务来确定。
对于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建议参照《商标审查标准》来确定。
第四招、明确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的商标侵权行为如下,在代理过程中应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方便组织抗辩理由: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四)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五)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八)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九)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招、组织抗辩理由
明确侵权行为后,可以有的放矢,选择有效的抗辩方式:
(一)不侵权抗辩
(二)正当使用抗辩
(三)撤三抗辩(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四)合法来源抗辩
(五)其他抗辩
第六招、确定民事责任
上述所有工作,均是为了希望明确责任,原告希望尽可能要求承担责任,被告则希望尽可能减免责任,所以对于商标侵权纠纷的责任要烂熟于心。
(一)停止侵害,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的具体责任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果因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注册商标而构成侵权,判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判决不得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二)赔偿损失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权利人的损失
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2、侵权人的获利
侵权人的获利,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认定
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在商标局备案并经过公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记载的许可使用费认定。
4、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法定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
(2)商标的声誉;
(3)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4)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5)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后,当事人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准许。
6、合理开支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1)公证费;
(2)调查、取证费用包括档案查询费、书面资料印刷费;
(3)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4)翻译费;
(5)合理的律师费。
7、侵权人妨害举证适用法定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8、话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300万的赔偿额度早已被炙手可热的商标网红给打破。
综上为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要素及处理思路,但都是比较基础的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来源: 德全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