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编权许可使用的种类、形式、范围

   2018-09-28 互联网jishu30
核心提示: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是著作权人行使改编权的重要形式,各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均有规定。改编权许可使用,是指著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是著作权人行使改编权的重要形式,各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均有规定。改编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要求改编其作品的人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改编其作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之规定改编权许可使用必须同被许可人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合同,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因版权保护,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 改编权许可使用的的权利种类,即专有改编权还是非专有改编权。在许可合同中权利种类必须明确,否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改编权的,改编者仅取得非专有改编权。

(二) 改编权许可使用的形式。即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改编为何种形式的作品。

(三) 改编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许可合同中规定改编权的地域范围,目的在于使著作权人能够控制其作品的流转,监督被许可人依合同或法律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对期限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改编权使用人及时使用作品,加快作品的传播和流转,并防止专有改编权人垄断使用改编权。

(四) 付款标准和办法。关于付款标准,既可依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也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著作权人为充分体现其智力作品的价值,应提倡双方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约定报酬标准,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拍卖改编权使用许可的形式确定付酬标准。关于付酬办法,应借鉴国际作法,逐步采取版税制,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其创作作品的应得利益。

(五) 违约责任。

(六)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许可人往往就改编后的作品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不置可否,或摸棱两可,因而一旦发生纠纷。改编人与著作权人举证均很困难。在改编权许可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改编人能否作出这样的约定,比如,约定改编后的作品须经原著作权人认可,或改编人应当征求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我认为,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应不允许类似的约定。

如果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这种权利,只要其对改编后的作品不予认同,影视拍摄改编作品的使用只得无限期拖延,甚至不得不中途夭折。这样的约定使改编人的权利受到较大限制。同时,如果改编作品需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认同,则表明改编人须遵从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创作思路。在此情况下,改编行为的独创性受到较大影响。

在改编中,改编者往往征求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意见,目的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改编作品曲解原作品,这应是自愿的,不应作为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如果原作品作者表示“怎么改都行”,应认为这是作者对改编作品和改编行为的认可,是对改编者授权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即使改编作品确实违背了原作品主题,也不应认为是一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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