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库什权利要求主要用于化学领域,是一种在一个或多个部分的化合物中具有多种“功能等同”的化学成分的权利要求。该要求根据尤金·马库什得名,他是于1920年第一个在美国专利中成功使用这种权利要求的发明人。
在化学领域中,同系物、同族原子、同分异构体等通常可以归为一个“类属”,同一个“类属”中的化合物通常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化学性质。例如,将某个化合物甲(R-CH3)中的甲基替换成乙基,从而得到化合物乙(R-C2H5),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认为化合物甲和化合物乙具有近似的结构和相似的性质,即化合物甲等同于化物乙,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人首次获得了化合物甲,则应当允许其在申请专利保护时将化合物乙也纳入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在化学领域专利中,允许申请人使用化学通式的形式来概括大量具有相似结构和性质的具体化合物,这类权利要求被称为马库什权利要求。
马库什权利要求在中国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将马库什权利要求定义为:限定了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的权利要求。典型的马库什权利要求表述为:“通式为图1所示的化合物,式中R1为乙基;R2-R4为苯基、环烷基或芳香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只能是产品,且该产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形状或构造;实用新型专利中,产品特定的形状或构造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在审查程序上,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到,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技术方案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或构造而言的,是宏观层面上的,而合成化合物的技术方案则是微观层面上的,因此涉及化合物的发明创造大多属于发明专利而非实用新型专利,马库什权利要求也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申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