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内容是什么?

   2018-09-28 互联网jishu60
核心提示: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专利审查指南》是2010年1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黄清明。

  内容简介: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作品目录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四章 专利分类

  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

  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三章 新颖性

  第四章 创造性

  第五章 实用性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第七章 检索

  使用说明

  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1] 。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3.本指南各个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设节,节分四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排列以确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2.1.2.2(使用公开)是第四级节,它属于第三级节2.1.2(公开方式),2.1.2节属于第二级节2.1(现有技术),2.1节属于第一级节2(新颖性的概念)。

  4.本指南的目录包括总目录和分目录。总目录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分目录列出该部分各章、节(共四个等级节)的名称及其对应的页码。读者可以根据需要查找的内容,在总目录中找到该内容属于第几部分第几章,再到相应的分目录中找到其具体位置。

  5.本指南除使用总页码外还使用了分页码,以便读者查阅。总页码位于页面底端外侧,对全书进行连续编页;分页码位于页面底端中央,对指南正文的五个部分分别编页并采用“(×-×)”的格式,例如“(2-147)”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147页。

  6.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法律、法规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

  略语表

  [1]

  本表列出本指南正文中每页左侧标出的法律、法规条款的缩略实例。

  法26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法38及39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

  法2、5及25 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

  法31.1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法22.2及.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25.1(1)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细则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细则45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细则95及96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细则21-2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细则44.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细则23.1及.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细则42.2及4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

  细则21.3及23.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细则33(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细则17.1(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条约25 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

  条约细则51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51条

  条约细则13之二.3(a)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3条之二.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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