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表的“微作品”如何受著作权的保护?

   2018-09-28 互联网jishu40
核心提示:眼下,微博、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发表观点、交流信息的工具,但微博、微信上涉嫌抄袭、侵权、恶意攻击等现象也随之多发。如何认定

眼下,微博、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发表观点、交流信息的工具,但微博、微信上涉嫌抄袭、侵权、恶意攻击等现象也随之多发。如何认定构成微博、微信侵权?著作权侵权者该承担何种责任?在这些方面经常面临法律空白。

前不久,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发现自己微博相册的一张照片被挂在一个叫做“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里,照片裁剪掉原图水印,添加了“美国打折网”水印字样。

对此,侃哥Photography发了一条微博控诉美国打折网的侵犯行为,并附上印有“@侃哥还在PhD”的原图和印有“@美国打折网”的盗图作对比,呼吁大家抵制盗图行为。

这条微博被广泛转载,网友纷纷留言谴责盗图者,甚至有位网友打趣道:“支持侃哥,下次全屏打水印吧,就不怕被盗了。”

1、 只要是作者原创的,都应受法律保护

在微时代里,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侃哥Photography的遭遇。对此,我们如何是好呢?

一些网友认为,微博、微信原本就是用来分享和传播资源的网络交流平台,只要不将他人的资源用于商业目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即便是在网络环境里,大家也应该享有著作权,并得到尊重和保护,盗贴、盗图行为应当被严厉打击。那么,微作品究竟有没有著作权?该不该被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微博首先必须成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一般来说,微博用户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影音,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毋庸置疑的。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有争议的是文字类微博。一些人质疑,由于文字微博发帖字数限制在140字内,短小精悍的表达未必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此,崔国斌指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字数限制,只要是作者独立创造并且内容能够表达作者一定思想和个性的,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网无边,“微作品”也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据了解,目前我国有很多法院已经确认了一些10个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比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都会被认为是侵权,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

2、 四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微博里,为什么尊重别人著作权的意识就变弱了呢?

“这和微博的特殊环境有关。”北京市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解释,微博倡导分享与围观,这或多或少地会降低人们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意识,也会让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经原创用户默许的。于是,侵害微博用户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玩微博的人都知道,微博里每一条帖子下面都有四种选择:赞、转发、收藏和评论。“直接点击转发,既分享了帖子,又不构成侵权。”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只要用户创设微博,同意注册协议条款,就视为默许别人使用微博转发其微博内容,转发微博会保留原作者署名,因此不构成侵权。

许超认为,除了使用微博的转发功能,以下三种情形也不属于侵权:

一是自己通过微博评论别人的微博内容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原文,不构成对别人著作权的侵犯;

二是在微博上使用一些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不是侵权行为;

三是在微博上只转发地址信息,并未复制拷贝,其他网民看到的也只是原创者所发布的内容,这种行为就像搜索引擎提供一个地址一样,不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提供链接的行为起到帮助第三方传播侵权内容的作用,那么就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帮助侵权行为。”许超说。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呢?据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2012年至今,新浪微博通过线上便捷途径处理的著作权纠纷达2000余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抄袭、盗链、微博配图侵权以及冒用商标等。另外,将其他网站内容摘取一部分发表在自己的微博里,是对原网站著作权的侵犯,也属于侵权行为。

3、 追究侵权责任,微博运营商可发挥积极作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确认用户的微博具有著作权,盗贴、盗图行为就会侵犯著作权人多项法定权利,如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追究侵权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微博侵权案件最后真正对簿公堂的少之又少。“单个微博作品的市场价值有限,微博用户在侵权发生之后,如果选择走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则要付出很大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而维权成本要远远高于微博作品本身价值,主动维权或诉讼可能得不偿失。”崔国斌说。

对此,崔国斌建议积极发挥微博运营商的作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微博运营商没有义务事先审查用户发帖行为,以防用户侵权。”崔国斌认为,如果运营商不知道或没有理由应当知道微博用户正在侵害第三方权利,那么运营商不承担责任。但是,微博运营商可以主动作为。当著作权人发现其他用户的侵权行为,并向微博运营商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微博运营商有义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定的“通知—删除”规则,处理此类侵权通知,及时删除侵权作品。

崔国斌补充道,平时,微博运营商也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惩治措施,比如鼓励举报、限制发帖、查封账号等,促使更多人合法地转发帖子而不是直接盗贴、盗图。

此外,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可以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如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电子水印。如果他人在网上擅自实施修改、复制等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根据电子水印来识别作品真伪,甚至找到侵权主体,从而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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