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肖像权”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人像摄影作品作为一种特定知识产品,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解决其著作权及肖像权的归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人像摄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过自己构思、创作,利用感光材料记录人物形象的一种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人像摄影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人像摄影作品”也享有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况下,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归摄影者所有。
就人像摄影作品中被拍摄的肖像权来讲,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造型艺术作品或其他客观形式中再现自己的形象及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其肖像。所以,被拍摄的肖像权归公民个人享有。公民肖像权主要包括: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侵犯肖像权,不以行为人的过失为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行为人应承担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人像摄影作品对象是公民的肖像权,毕竟不同于其它的摄影客体,它是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一个复杂客体。具体来讲,对于接受肖像权人“委托”创作人像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应归被摄影者即肖像权人,肖像权可自行使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摄影人以他人肖像为基础创作,从而完成了此委托合同,著作权属于肖像权人。例如人像登记照著作权应归肖像权人,肖像权人可以享有著作权人权利,他将照片自行复制、发表等;对于摄影人接受肖像权人的“不完全委托”而创作的人像摄影,要看是摄影人的创造性的劳动更是有价值,还是肖像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更为价值,从而选择价值更大者予以保护,进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对于摄影者是在合法状态下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并以自己独创形式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摄影者,但也不能将其绝对化;不经他人同意或采用秘密手段偷拍他人肖像的,其摄影人不享有著作权。例如,以取乐为目的偷拍他人私生活照片。摄影人不享有照片著作权。本文内容由智慧芽学院(x.patsnap.cn)编辑整理。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特点
1、不可转让
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
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