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的国际公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下面来详细看看这些国际公约的内容。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工业产权领域最早签订的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也是后来许多关于工业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协定制定的基础,是工业产权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公约。它是在法国政府的推动下,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签定,1884年开始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巴黎公约》全文共三十条。按照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范围是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家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也适于农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作品或天然品。《巴黎公约》中与商标相关的几个实质性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商标独立原则、共同规则,是每个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循的。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15日生效。该协定对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我国于1989年10月正式加入了该协定。协定全文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制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于1989年6月27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996年4月1日生效。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保护期限以及商标国际注册与基础注册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
(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协定,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日正式生效。
《尼斯协定》共十四条,旨在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它有两个附件:一个是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该分类表将商品划分为三十四个大类,将服务项目划分为八个大类;另一个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表,约有一万余项。这两个附件已修改多次。越来越方便于商标注册审查。
《尼斯协定》成员国有义务使用国际分类,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非成员国也可采用此分类。我国虽于1984年8月9日才正式成为该协定成员国,但从1988年11月1日起就采用了国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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