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是尊重人类的合法劳动成果。
对于作为体力劳动成果的有形财产,有物权法、合同法等予以保护;而对于脑力劳动的成果尤其像作品这样的无形财产,由于其固有属性,因而专门制定了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在实际生活中,对作品的保护是以规定财产性权利的行使的式进行的。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发生变化,法律的调整也将随之发生变化,但是,对人类合法劳动成果的保护将始终是这些法律调整的终极目的。
20世纪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对作品产生法律上影响的重大因素之一莫过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以半导体技术为基础的计算机技术以及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作品的传统法律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和挑战。
一、作品的数字化和数字化的作品
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列举和排除的方法予以限定,美国《1976年版权法》将其界定为“目前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固定于任何有形表现媒体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强调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都受保护。
综合立法部门界的观点,作品的构成要件似可归纳为:
一是具有特定的独创性的内容;
二是具有一定的有形表现形式,包括技术上的表现形式和形象表现形式。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智客街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互联网对作者和作品的影响相关内容的介绍。选择智客街,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