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因为非法行使他人的著作权(使用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而发生的相关纠纷的总称。这类纠纷出现的原因比其他著作权纠纷更加简单,大多数都是因为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对非法获利的追求。
在中国现行的情况下,这种侵权行为还不能完全杜绝,但是应该逐渐地提高企业和个人的著作权意识,从逐步减少侵权纠纷着手,制止预防纠纷的发生。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无论是到著作权行政机关去请求处理还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和行政处理要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要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所主张作品的著作权。
通常,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侵权纠纷,原告的权利相对比较好认定,因为有公开发表而记载的载体作证,但是对于没有发表的作品的侵权,则原告一定首先要证明该被别人发表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作品是自己的。如果原告不能证明作品是自己创作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被侵权行为人获取的,则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对于发表的作品举证和确定侵权相对比较容易,著作权人提供发表的形式证据一般都能被法院采信。
第二,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作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的作品有合法的来源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却是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的作品有合法来源,即使构成侵权行为,也只是停止侵权而已,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杂志社刊登了某作者的投稿,该作者的投稿可能涉嫌侵权,只要杂志社能够证明自己刊登的稿件是来源于投稿,并且已经进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一般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方法比较。
即法院一般会将被控侵权的作品与著作权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比较,比较主要针对作品的表现形式,如果表现的形式非常相像,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就可能不会构成侵权。在进行这种比较时,作品涉及的历史、地理等必然相似的描述的相像性不应考虑,是否相像的主要认定因素是主观的表达而不是客观的陈述
第四,侵权成立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在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上也是一个难点和要点。法律已经确定了基本原则,法官在适用这些基本原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分析和陈述,提出确定本案赔偿的具体数额,使法律的基本原则能够具体化。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还要在本编中专题论述,在此不重复论述。
第五,必要时可以请求专家发表咨询意见。
对于一些需要特别能力进行判断的侵权纠纷,法官在必要时可以提请相关的专家发表咨询意见。例如,对于音乐作品的侵权比较,法官未必能对旋律的比较作出准确判断;还有对于舞蹈作品的侵权,法官也许同样缺少比较的经验。在上述的情况下,法官都可以就争议的事实向专家进行咨询,以便公平地得出审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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