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前置审批的程序,目的就是要核定个网站是否可以获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1.前置审批
互联网许可证实际上就规定了网站的服务内容,如许可证上记载可以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服务,或者从事网络文学的出版,网站可以据此提供相关服务。
许可证的意义在于:
该网站可以从事网络出版活动;该网站可以从事哪些方面的网络内容和服务。传统时代的出版业,逃不出期刊、报纸、图书、电子音像、媒体等形式。
前置审批主要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两个部门主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图书报纸、音像制品,广电总局负责广播、电视、电影。但是 互联网把原来一个一个非常明确的分类都给打散了。个人网站上贴的文章,从作品角度这来讲这就是一个作品。在传统来讲,个人文章可以通过报纸、期刊或书本来出版。现在,网站登载这种作品实际上也是一种出版行为,只是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但具体区分经营性、非经营性又非常困难。很多网站不是靠网站内容收费,很多是通过广告赢利。有广告情况下的经营活动不是纯粹的经营活动,当然有些企业宣传自己的产品,可能也会涉及出版的行为,实际上主要是纯商业,跟出版没有太大关系,后来的暂行规定也没有提到经营性问题,如果网站要从事网络出版就必须得到许可。
新闻出版总署在进行前置审批的时候会釆用审批制和备案制,发许可证的时候根据不同主体情况分别适用,比如出版社、报社把自身的出版资源通过互联网传播。这适用备案制,因为这些单位在资源占有上有其优势,又是国家特别批准的,无须再审批,备案后就到当地取得许可证,这个手续就很简单。其他一些商业性网站必须经过审批,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取得某一项专项内容的许可。
其实传统出版也没有就作品逐个审批,出版单位必须对出版内容负责。对传统出版物来讲,绝大部分出版物是没有经过行政部门审批的,出版社采用责任编辑负责制,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只有少数如敏感题材、涉及军事秘密或国家外交的题材以及部分国外引进的需要事前审批,绝大部分作品是出版社负责,监管都是事后的,互联网出版也是以事后监管为主,事前审批内容非常有限。
2.许可证制度
应该取得许可的网络出版行为,没有取得许可,该网站就可能被关闭。经审查,如果该网站经营在前又符合办理许可证条件的,政府部门可能允许补办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网站就必须停止服务,如果不停止这个服务,就是违法,就等同于非法的出版经营活动。
目前,很多网站都没有办理许可证的意识,认为许可证只是展示形象的东西,没有必要办理许可证。毕竟互联网发展在前,对互联网的管理在后,永远有新的事物出现而早于相关管理规定。这就涉及一个追认问题。对于前述网站,如果不存在违法情形,网站内容也没有不良信息而且不是经营性的,可能暂时不会作为管理的重要方面。如果该网站变成经营性的,如专门提供某种所谓作品的服务,就需要规范。另外,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不管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都要重点监管,如果该网站没有许可证,肯定会被关闭。
现在对网络出版业的监管分为两级: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各省的新闻出版局。具体操作方面可能更多是地方做,通过相关省新闻出版局跟当地电信部门紧密配合,责成相关网站就删除违法内容,停止违法行为。
还有一点新闻出版总署是非常明确的,许可证一定要根据发展情况发放。根据目前的政策,国外背景网站不能介入网络出版,外资或者中外合资的企业难以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即使原来企业是纯内资的,在经营过程中变成中外合资,即使已获得网络出版许可证,也还得要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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