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在同意产品同时会给该网络运营企业一个电子出版物的号,用以出版客户端光盘。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就必需通过电子出版社的渠道来申报。
1.对互联网出版电子光盘的监控
现在取得网络游戏出版许可的网络游戏企业并不多,取得该许可的企业就不用再找电子出版单位出版客户端光盘,因为已经有许可证了,可以直面对管理部门申报审批,
做网络游戏运营必须要有网络游戏出版许可证,产品报批实际上是针对将国外开发的网络游戏引进到中国运营,该网络游戏需要审查批准之后才能在中国运营。这个不是说游戏产品都需要审批,对国产游戏只要求备案。
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游戏是从1995年开始,之前没有游戏出版,到了2000年有了网络游戏之后新闻出版总署一直在履行对游戏的审批。
一类是单机的审批,
另一类是网络游戏的审批。
从1995年开始所有的引进游戏,无论是单机游戏还是网络游戏都是由新闻出版总署来审批。因为电子出版物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电子管理规定》,网络游戏审批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只要运营网络游戏的企业一定要到新闻出版总署取得许可证,因为游戏要用客户端光盘,这属于新闻出版署管理的电子出版物,并且还需要进行国家版权局的版权认证。
2.网络出版业的界限判断
(1)经营性的判断。
涉及刊登广告问题,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否可以用广告收入来界定,一般认为有收入情况下肯定是经营性的,不论是否进行网络出版,广告也是收入,特别是现在很多互联网就是靠广告为生,明显属于经营性的。
(2) 博彩性质的判断。
网络游戏涉及博彩性质、赌博的,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为是赌博,什么范围是博弈性或者博彩性质,是可以容忍的,可以默许的?这个问题是一个普遍引起关注的问题。
一种情况,不论是用实物的钱或者虚拟的钱,如果是在做一些设赌局形式的游戏,模仿赌博场里的情况。即使用的是虚拟的货币,也肯定算是赌博。这种情况不包括纯粹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类似公安局追查的那种是利用互联网赌博,很明确不厲于网络出版监管要界定的范围。网络游戏模仿賭场,即使没有实际利益也不许,因为那等于在宣扬赌博。
网民用虚拟货币进行网络游戏,是正常的。如果完全以设赌局的形式,就等于是变相赌博。只不过不是实物而已。如果只是个人的约定,跟网站没有关系。但是还有一种明显是赌博的一种游戏,比如说轮盘。有一种淘宝游戏,管理者要求大家掏出很少虚拟的货币,进来淘宝,有的人很幸运淘到一个大个儿,有的人淘了半年也消耗了很多时间,这种情况目前可能没有归到赌博,有点像游乐园里打枪、投皮球这种,还没到赌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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