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是指因为在网络上生成作品或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是因网络的演绎而导致作品被歪曲、篡改等而引发的与计算机网络传输有关的一切纠纷的总称。下面来看看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解决的特点。
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解决的特点
与网络有关的作品,一般并不是改变了作品的形式,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和传播方式,所以适用现行的著作权法便可以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解决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既有与一般的著作权纠纷的共同特点,也有其独特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
第一,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需要进行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不使证据灭失,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不予以证据保全,则证据很快会灭失。一旦侵权内容从网络灭失,则很难证明曾经发生过侵权行为。所以,著作权人在发现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后,最好的方法就是聘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证据进行固定并保存,这样就能有力地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权利人除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还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对于一些首先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或者借助网络技术生成的作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尤为重要。网络上的署名大多数不是真名,而提起诉讼则一定要使用真名,这就需要原告将两者的关联性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证明,如果主张权利的人不能对此举证,则其提出的主张有可能被法院驳回。
第三,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一般与运营商有关。
网络运营商大多数不会是直接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但其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并且在接到著作权人的请求后,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侵权的影响。如果网络运营商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其即可能成为被告,被责令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则是由运营商直接实施的,所以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是个难点。
网络经济是眼球经济,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其损失赔偿的计算要充分考虑网络的特点。例如,广告的投放量、点击率等都可以成为权利人计算损失赔偿依据的因素,从而决定一个公平的损害赔偿数额。
侵害著作权的网络运营商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如果其行为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还要受到行政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对于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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