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的法律依据与立法原则

   2018-11-26 互联网jishu1040
核心提示:新闻出版总署在2000年开始正式获得国务院授权管理网络出版。当时的依据是两个法规,其中一个是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确立了网络出版前置审批原则互联网整个的服务实际上主要有两大块:一个是接入服务,

新闻出版总署在2000年开始正式获得国务院授权管理网络出版。当时的依据是两个法规,其中一个是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确立了网络出版前置审批原则

互联网整个的服务实际上主要有两大块:

一个是接入服务,如电信运营商;

另一个是内容提供商。

国务院的这个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这个管理办法提出了前置审批的原则,也就是说一般从事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到电信部门办理ICP许可即可,但是如果某些专项内容国家认为很重要,或者很敏感,需要做特殊管理的,就需要前置审批。在电信管理机关领取许可证之前,要先到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然后再到电信部门去办理互联网增值业务的许可证,最后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互联网上是没有前置审批这个概念的。管理办法中主要规定了四项前置审辨的内容:分别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和教育,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前置审批部门。网络出版就是由新闻出版总署来做前置审批。

2.《出版管理条例》授权新闻出版总署就网络出版立法

国务院在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附则中规定,涉及互联网出版管理规章,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也就是说,如果新闻出版总署要制定关于互联网管理规章的话,其基本的原则就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一方面是行使对网络出版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网络出版管理的规章。

(二)网络出版管理的相关指导文件与规定

1.新闻出版总署与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管理暂行规定

在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依据前述两个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对涉及为了网络出版的业务做了一些比较细的规范。客观地讲,现在看来有些规定的内容或提法可能有些过时,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2.与网络出版有关的指导文件和政策性规定

2004~2005年,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几个关于文化产业方面的文件。例如中宣部牵头发的关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规定,关于社会资金参与文化产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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