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

   2018-11-26 互联网jishu1880
核心提示:  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所保护的客体范围,确认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种类之一,从而划清了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界线。  与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计算机软件不能与其他作品适用完全相同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所保护的客体范围,确认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种类之一,从而划清了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界线。

  与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计算机软件不能与其他作品适用完全相同的保护手段,也不可能把计算机软件所有者的权利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确定为完全相同。

  所以,为了充分和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应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来进行保护。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所适用的主要法律。

  计算机软件之所以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其原因在于:软件的开发耗资巨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对软件的复制却又非常容易。如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各种非法复制、使用、发行的行为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些行为必定会损害软件开发者的正当利益,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无人再对软件开发进行投资。

  计算机软件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成为法律保护的具体对象:

  ( l )具有原创性。

  软件的原创性是指受法律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即计算机软件应当是开发者的独立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软件的,不能受法律的保护。软件作品所表达的逻辑思维并不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只要在使用价值和演算结果上有独到之处,为独立开发即可。

  ( 2 )具有可感知性。

  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这里所说的有形物是指一定的存储介质,如磁带、卡片、磁盘、图表等。因为只有这样,计算机软件才能作为一种独立、特殊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仅有储存于设计者头脑中的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设计程序和思想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感知,才能受法律的保护。

  (3)具有逻辑思想性。

  一种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客观的逻辑思维,才能形成正确的逻辑步骤。在软件作品中,作者的逻辑思想是通过各种语言的汇编、解释、编译来表现的。一个逻辑紊乱的软件没有任何采用价值,因而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具有可再现性。

  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指可以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用于传播、流通和交易。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智客街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相关内容的介绍。选择智客街,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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