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发生地和判断方法介绍

   2018-11-26 互联网jishu4200
核心提示:关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发生地,这里只讨论由身份不能确定的网络用户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情况。因为由网络运营商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容易确认。根据在网上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性质,复制行为应是侵权行为的起点,也是主要体现方式。因此,侵权行

关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发生地,这里只讨论由身份不能确定的网络用户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情况。因为由网络运营商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容易确认。

根据在网上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性质,复制行为应是侵权行为的起点,也是主要体现方式。因此,侵权行为地应以复制行为发生地为准。复制行为发生地应以实际完成复制工作的地点为准,既不是实际侵权人实际复制行为发生地(如粘贴或数字化输入的地点),也不是侵权作品在网上传播或被人阅览的地点,而应该是他人阅览时复制行为发生的地点。根据目前的技术状况,这些复制行为一般实际在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内开始进行读取、复制和传输,因此,以该服务器的存放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较符合实际。

但是,当在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法中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则应视其管辖是否符合侵权行为地管辖的立法宗旨,即是否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而不应生硬套用。

侵权结果的判断

在网络上侵权作品的传播不同于纸介质侵权作品的发行。纸介质侵权作品的发行往往数量比较确定,虽然可能不容易查清,但往往能通过一些旁证等获得关于侵权数额或损失数额的大致范围。然而网络上侵权作品的传播则不易确定这些因素。

应该说,凡是有可能登录阅览的地方,都是侵权作品可能传播到的地方。但这些传播显然不能等同于传统的发行。而且,虽然从技术上可以确定侵权作品的点击数量,但同样不能将此等同手传统的销售。因此,网络上侵权结果的判断将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方式,有赖于全新的立法。

笔者认为,网络侵权结果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点击侵权作品的数量,作品当前的发行量,作品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经济利益影响情况等。

由此可见,与传统著作权侵权相比,网络上著作权侵权在权利的性质、侵权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等事项上并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在侵权主体的认定,侵权结果的判断上,有赖于技术的进步或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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