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10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于申请日期在2017年之后,已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但实际活动中仍在使用的商标开展整治工作。对于发现违法使用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予以通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此举也是为了防范和消除商标使用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近日,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行为>>点击查看通知详情<<,主要打击对象是:那些曾经申请过商标,且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主体。
也就是说,那些因为“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而没有注册成功的商标不能继续使用了,否则将会受到相应惩处。
根据《行动方案》通知来看,本次第一阶段从“2017年以来申请的,在审查中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
所以曾经申请过商标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要注意了,现在使用的商标是否是去年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如果是,就得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局从商标数据库中检索汇总2017年以来申请的商标,审查中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清单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排查清单。
通知中提到的商标法禁用条款又包含了哪些内容呢,请看以下法条。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