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分享10个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给大家敲一个警钟!
1、假冒“茅台”被查处
2008年1月18日,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依法查处了格尔木市管道输油处生活南区“油龙超市”销售涉嫌侵权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案,共计查获“茅台”牌白酒168瓶,案值13.2万元。经查,油龙超市当事人王某于2007年12月12日从赵某(已逃逸)手中以每瓶55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进了53度五星贵州“茅台”牌白酒240瓶,其中,72瓶白酒因包装损坏已自用,剩余168瓶白酒存放在油龙超市库房内准备销售时,被依法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查扣涉嫌侵权白酒鉴定,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冰纯“嘉士伯”名不副实
2008年10月8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查处了西宁市城中区华德大厦五楼的西宁市城中区红哲量贩视听歌城涉嫌销售冰纯“嘉士伯”啤酒案。2008年9月当事人韩某从一自称是“嘉士伯”牌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手中购进29件(696瓶)冰纯“嘉士伯”牌啤酒,每瓶进价5.8元,当事人韩某在其歌城内以每瓶12元加价销售,至案发时在其歌城查获到涉嫌侵权冰纯“嘉士伯”牌啤酒696瓶,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鉴定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3、“名优”烟酒竟是水货
2008年11月5日,西宁市工商局城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案件线索,对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巷17号翟某租赁的天路烟酒商行依法开展检查,从其库房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我省某名优系列白酒14瓶、“国窖1573”“茅台”“五粮液”等名优白酒17瓶,查获假冒“芙蓉王”“中华”等名优香烟条130条,涉案案值52348元。
4、一批名优系列白酒商标被侵权
2008年7月15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依据有关案件线索,依法检查了城东区东树林巷115号一单元101室彭某租赁的用于从事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库房,现场查扣涉嫌侵犯我省名优系列白酒343瓶、“洋河”牌“蓝色经典”60瓶及“洋河”牌“蓝色经典”商标标识730套、“五粮液”牌系列白酒17瓶酒,经有关厂家鉴定,均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和标志。
5、冒牌“大宝”被查
2008年12月19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褚家营365号巷道内正在卸货的车号青A-F8890及青AE9863箱式货车承运的“大宝”牌SOD蜜化妆品时,发现所承运的“大宝”牌SOD蜜化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康某于12月10日从河北省任丘市唐村以每件90元的价格购进“大宝”牌SOD蜜化妆品171件,通过河北某货运部发往西宁拟销售,在西宁倒货时,被依法查获,所查扣物品经商标持有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冒牌侵权产品。
6、青海省某名优系列白酒被造假
青海省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08年11月2日晚7时许,在西宁市城中区南酉山村1号依法成功捣毁了以陈某为首的专制我省某名优系列白酒的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已灌装好的假冒白酒470瓶、商标标志1755套、大量防伪标志、灌装用散装白酒及制假用品,同时查获运输假冒侵权商品车辆一台。经有关厂家鉴定,均为侵权产品假冒标识。
7、假冒“正兴”汽车辐板被查处
2008年9月30日,当事人申某与一不知姓名的推销员按每片100元的价格口头约定购买720片“正兴”牌汽车辐板。2008年10月2日,这个推销员将720片“正兴”牌汽车辐板销售给当事人,总货款7.2万元。由于市场价格调整,至案发时,当事人按每片90元的价格已销售155片,销货款13950元,其尚未销售的565片“正兴”牌汽车辐板,经“正兴”商标注册人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申某的销售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及时终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不大,工商部门对其行为做出没收侵犯“正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辐板565片、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8、“金鑫”包装袋遭他用
2008年5月7日,格尔木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了达布逊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钾肥厂货场当事人常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案。当事人常某于2007年6月从贾某等人手中以每吨1350元的价格购进“蓝天”牌氯化钾52吨,“福”牌氯化钾4吨,“天上田”牌氯化钾4吨,共计81000元,后又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销售。因运输力紧张,暂存放于达布逊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钾肥厂货场内,由于存放时间较长,部分氯化钾外包装袋破损无法使用,致使氯化钾散落在这个货场,对此,当事人常某在2008年1月未经“金鑫”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擅自从他人手中以每条1.5元的价格购进标有“金鑫”字样的外包装袋160条,用于包装散落在货场的氯化钾8吨,并准备销往河南省。
9、销售侵权药品受罚
2008年9月27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某药店销售的“同仁清肺润肺止嗽丸”与“同仁淋清分清五淋丸”时,发现这个药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药品。经查,2008年7月17日青海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从一自称是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药品代理商张某处以每盒82.6元的价格购进“同仁清肺润肺止咳丸”30盒,以每盒97.3元的价格购进“同仁淋清分清五淋丸”30盒,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两种药品各20盒配送给所属西门口药店,其余配送给城东药店后分别加价至118元和139元销售,至检查时上述两种药品已销售41盒,非法经营额6980.7元。经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对尚未销售的19盒药品鉴定发现,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10、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侵犯
当事人高某于2008年6月租用青海省图书馆一楼大厅销售背面标注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字样的“奥运纪念怀表及奥运双子表”,其间高某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奥运纪念怀表及奥运双子表”广告,其标题分别为“为何纷纷抢购08黄金纪念怀表、首款奥运金钻情侣表诞生中国”等,并在广告中宣称商品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绝版黄金纪念怀表,奥运年就佩戴奥运金钻表”等虚假内容,在其伺机销售时被依法查扣,经调查,当事人高某所销售的奥运纪念品均未得到奥组委授权。
高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相关,对其擅自使用奥运标志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2008金钻双子表”3盒、“火炬传递翡翠金钻珍藏怀表”1盒,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